平顶山三力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平顶山三力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403民初3630号
原告:平顶山三力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4254674X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寅哲。
被告:**强,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郝山区,身份证有号码432321196411026772。
原告平顶山三力塑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顶山三力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经卫东区人民法院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三力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法院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平顶山三力塑业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梁中波
审判员戴远哲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