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403民初2889号
原告:***,女,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广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电子时代广场对面方正证券楼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808688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第三人:平顶山三力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电子时代广场对面方正证券楼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4254674X8
法定代表人:***,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广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平顶山三力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奕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