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403执769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安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3005466977X。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平顶山三力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平顶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4254674X8。
关于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平顶山三力塑业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一案中,(2016)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平顶山三力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标的2494627.5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平顶山三力塑业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平顶山三力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措施。
2、对平顶山三力塑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进行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平顶山三力塑业有限公司。
3、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平顶山三力塑业有限公司送达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
4、经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机关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平顶山三力塑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平顶山三力塑业有限公司有车辆、不动产、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8年12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和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平顶山三力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该案件拟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金额21500元,未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平顶山三力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履的借款2473127.5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另行计算。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当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听取了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苗逢雨
代理审判员*渊
代理审判员*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