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3313号
原告:北京***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汇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766440921。
法定代表人:黄美荣,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捷,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草喜堂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仁市东湖街道兴仁工业园陆官轻工业园区八号地8-B-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082751501X。
法定代表人:温玉波。
被告:贵州省兴仁市中医院,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仁市城北街道环城北路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3224297201660。
法定代表人:温玉波。
原告北京***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草喜堂医药有限公司、贵州省兴仁市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药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方案,原告北京***药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药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蓉蓉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白 云
书 记 员 李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