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7民初4226号
原告:北京***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汇街5号。
法定代表人:黄美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德智,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云霞,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洲际胃肠肛门病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518号1栋2层202号。
法定代表人:李静,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甲斌,男,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洲际胃肠肛门病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药业有限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翟德智,被告四川洲际胃肠肛门病医院有限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曹甲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药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尚欠货款3523618.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止,按年利率4.1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为12581.2元,实际利息应当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计算至全部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管理运营的四川洲际胃肠肛门病医院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向上述医院出售“全成分”中药配方颗粒系列产品并提供自动化中药房相关配套设备。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与被告签署了《往来款询证函》,确认了欠付的货款金额。因被告未付款,故诉至本院。
四川洲际胃肠肛门病医院有限公司承认北京***药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四川洲际胃肠肛门病医院有限公司承认北京***药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四川洲际胃肠肛门病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药业有限公司货款3523618.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为12581.2元;其余利息从2020年1月1日起,以货款352361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15%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5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728.5元,由四川洲际胃肠肛门病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赖武梨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有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