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13执447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汇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766440921。
法定代表人:张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德智,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保定市清苑区中医医院,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育红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608401899520U。
法定代表人:张军,院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定市清苑区中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186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金额2 100 680.01元及利息等。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二辆,但均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另,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186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麦育亥
审判员 单德瑞
审判员 吕鑫
二〇二二 年 八 月十二日
法官助 理 赵晨蕊
书记员 孙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