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仁堂药业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药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3执548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汇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766440921。
法定代表人:张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德智,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民市中医院,住所地新民市中兴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181410704801Q。
法定代表人:陈淼,院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民市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7015号民事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53 861.71元及利息。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查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辽宁省新民市经济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因该财产在先涉及其他民事案件,已由其他法院予以查封,本院在本案中已经作轮候查封。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7015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海建
审  判  员   侯 峰
审  判  员   吕 鑫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刘 霞
书  记  员   王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