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4746号之一
原告:北京***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汇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766440921。
法定代表人:张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人民医院,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502495033591H。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书元,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作出(2022)京0113民初147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聊城市东昌府人民医院名下价值4203230.53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现因原告北京***药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聊城市东昌府人民医院的部分财产保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聊城市东昌府人民医院名下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聊城新时代广场支行账号为×××所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 波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