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8610号
原告:北京***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汇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766440921。
法定代表人:张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中医院(曾用名**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市八一路2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7814900426088。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市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药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市中医院名下价值3869759.37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药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市中医院名下价值3869759.37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