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项城市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城市中恒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681执528号
申请执行人:项城市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783418197B
地址:项城市106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曹政权
委托代理人:高玉林
被执行人:项城市中恒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项城市食品生态工业园颍河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MA44AFTJ3P
法定代表人:王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项城市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项城市中恒食品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提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681执5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