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闫汝亮、***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民初101号
原告:***,男,回族,1955年10月26日出生,住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百顺,河南旺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1年5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男,汉族,1962年9月10日出生,住项城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林,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赟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正泰路南隆裕花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杨,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城市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106国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炳言,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赟金置业有限公司、项城市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474.39元,减半收取计219237.2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张群阳审判员张杰审判员张子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石磊书记员刘露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