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项城市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城市中恒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6执122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项城市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项城市。
法定代表人:曹政权总经理
被执行人:项城市中恒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项城市。
法定代表人:王鹏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项城市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项城市中恒食品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和解,书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6执122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项城市中恒食品有限公司的执行。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刘 弋
审判员 郭金举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子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