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项城市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城市中恒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6执恢92号
申请执行人:项城市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783418197B,地址项城市106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曹政权总经理
被执行人:项城市中恒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MA44AFTJ3P,地址项城市食品生态工业园颖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鹏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项城市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项城市中恒食品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6执恢9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项城市中恒食品有限公司的执行。
审判长 刘 弋
审判员 郭金举
审判员 吴海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子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