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周口明亮建筑机械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与项城市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02民初7626号 原告:周口明亮建筑机械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泰地现代城大三期27号楼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616D20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项城市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正泰路隆裕华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783418197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0年8月21日出生,住项城市。 原告周口明亮建筑机械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与项城市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周口明亮建筑机械材料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口明亮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