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81执87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衍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鸣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海森,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衍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1281民初23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上海衍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5万元及从2018年3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负担诉讼费用545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50元(未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本院于2019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19年2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9年2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持有股权等信息。
4.本院于2019年6月4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上银行、车辆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证券、网上银行、车辆信息。
5.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通过谈话方式将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1281民初23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国祥
审判员 朱卫群
审判员 张国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