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7民初18297号
原告上海名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林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名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林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名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交至本院的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可能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申请人上海名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林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峙涛
书记员 黄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