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华益塑胶制造有限公司

广州市民安塑胶有限公司、南安市华益塑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执3619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民安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旧107国道华海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687651132R。

法定代表人:吴伟民。

被执行人:南安市华益塑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柳城帽山工业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583741658432B。

法定代表人:陈鲁华。

被执行人:福建省华益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泉州市南安市柳城街道办事处帽山工业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5007640767696。

法定代表人:陈鲁华。

被执行人:广西冠益科技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县城工业园,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7005794278894。

法定代表人:陈培金。

被执行人:湖北省冠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天门工业园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6582465835F。

法定代表人:洪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民安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安市华益塑胶制造有限公司、福建省华益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冠益科技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冠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4民初254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南安市华益塑胶制造有限公司、福建省华益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冠益科技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冠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34642.25元及相应利息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冠益科技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有位于广西钦州市浦北县县城工业区的土地,本院依法对上述土地予以查封,暂不处理;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华益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塑料品生产线三台、QYG型牵引切割机—YF型真空定型台一台,本院已另案【(2019)粤0114执保555号】查封,暂不处理。此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的土地、塑料品生产线三台和真空定型台一台。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程灿文

执行员  曾敬林

执行员  徐家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卢耀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