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83执61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自卫社区自卫居民小组223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309507790Y。
法定代表人:刘助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军,系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南安市华益塑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帽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41658432B。
法定代表人:陈鲁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3执42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南安市华益塑胶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南安市华益塑胶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昆***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7553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责令被执行人南安市华益塑胶制造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5元、执行费人民币2533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19年9月4日、2019年12月5日先后对被执行人南安市华益塑胶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南安市华益塑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除少量银行存款外,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
2、上述银行存款已通过网络实施冻结,因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首先冻结,本案系轮候冻结,故未能实施扣划。
3、2019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南安市华益塑胶制造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同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南安市华益塑胶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4、2019年10月15日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南安市华益塑胶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但因其触犯刑律已在服刑中,故未能实施。
5、本院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其意见。
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南安市华益塑胶制造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闽0583执424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琨臻
审判员 洪长城
审判员 黄艳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燕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