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华益塑胶制造有限公司

湖北省冠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华益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执12151号
被执行人:湖北省冠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天门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6582465835F。
法定代表人:洪冷。
被执行人:福建省华益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街道办事处帽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40767696。
法定代表人:陈鲁华。
被执行人:南安市华益塑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露江村帽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41658432B。
法定代表人:陈鲁华。
被执行人:广西冠益科技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县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5794278894。
法定代表人:陈培金。
关于被执行人湖北省冠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华益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华益塑胶制造有限公司、广西冠益科技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审受理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4民初254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湖北省冠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华益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华益塑胶制造有限公司、广西冠益科技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应缴纳一审受理费9513.21元。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广西冠益科技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广西钦州市浦北县的土地,本院另案已依法对上述土地予以查封,暂不处理。此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的财产已依法另案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曾敬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姚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