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华益塑胶制造有限公司

南安市华益塑胶制造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583执43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陈培金,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南安市华益塑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帽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41658432B。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3民初69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陈培金、***、南安市华益塑胶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培金、***、南安市华益塑胶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人民币6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20元、执行费人民币57400元,但被执行人陈培金、***、南安市华益塑胶制造有限公司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先后对被执行人***、陈培金、南安市华益塑胶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不足以缴纳本案受理费和执行费,但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有闽D**××××(东风标致牌)汽车一辆,本院已办理了轮候查封登记手续;被执行人陈培金名下有址于南安市××幢××室的房产,本案已轮候查封;查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2、2020年8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培金、南安市华益塑胶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同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陈培金、南安市华益塑胶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3、2020年12月9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长城

审 判 员 黄文胜

审 判 员 傅仰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冰星

书 记 员 陈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