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民终163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冠益科技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民安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南安市华益塑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福建省华益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湖北省冠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西冠益科技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14民初2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委托一审法院直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件于2019年5月25日签收,逾期仍未缴费。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西冠益科技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甄新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