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诚科(吉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贵州鑫捷恒源劳务有限公司、中公诚科(吉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13384号之一
申请人:贵州鑫捷恒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莲城街道国龙水岸花园五号楼一单元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2MA6EBA5G0R。
法定代表人:熊庭坤,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飞,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豪豪,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公诚科(吉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3号附1号金阳汇城商业办公楼18层16、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NA6DNTRRI。
负责人:王宇先,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公诚科(吉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祉大路27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6687387424。
法定代表人:李伟,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鑫捷恒源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公诚科(吉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公诚科(吉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鑫捷恒源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公诚科(吉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公诚科(吉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69429.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实际实施了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4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公诚科(吉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公诚科(吉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谭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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