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诚科(吉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贵州鑫捷恒源劳务有限公司、中公诚科(吉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13384号
申请人:贵州鑫捷恒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莲城街道国龙水岸花园五号楼一单元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2MA6EBA5G0R。
法定代表人:熊庭坤,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飞,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豪豪,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公诚科(吉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3号附1号金阳汇城商业办公楼18层16、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NA6DNTRRI。
负责人:王宇先,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公诚科(吉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祉大路27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6687387424。
法定代表人:李伟,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鑫捷恒源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公诚科(吉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公诚科(吉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鑫捷恒源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369429.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的财产,并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公诚科(吉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公诚科(吉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69429.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铮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谭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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