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财保207号
申请人:长沙天映航空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开发区赤岗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王雅杰,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军,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有色金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高新区梅林工业园梅林路。
负责人:谭阳,经理。
申请人长沙天映航空装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有色金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779375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由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2022年6月15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函和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天映航空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有色金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779375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或扣押、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沙天映航空装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韶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汉
书 记 员 文力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