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天映航空装备有限公司

长沙天映航空装备有限公司、湖南奥盛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108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天映航空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赤岗路**。
法定代表人:王雅杰,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奥盛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东方红路**/div>
法定代表人:毛君娥。
申请执行人长沙天映航空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奥盛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湘0104民初11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奥盛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天映航空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
2021年11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奥盛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1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11月1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奥盛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案件在先冻结。于2021年11月19日通过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1年11月19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021年11月19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情况。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12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2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1916元(含执行费816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61916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尧 航
审判员  肖和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唐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