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天映航空装备有限公司

长沙天映航空装备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执2315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天映航空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赤岗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王雅杰。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9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
申请执行人长沙天映航空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2民初104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履行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112民初10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易超群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曾慧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