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执23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天映航空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赤岗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王雅杰,系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申请执行人长沙天映航空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12民初10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天映航空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7月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情况,于2021年7月6日分别向长沙市望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1年7月21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望城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经本院采取上述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通过电话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同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1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6970元,本次执行未执行到位款项,仍有4697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俊
审 判 员 贺 靖
审 判 员 陈曦川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胡明星
代理书记员 罗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