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天映航空装备有限公司

长沙天映航空装备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98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天映航空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赤岗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王雅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思远,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贤钦,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映雪,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奥,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长沙天映航空装备有限公司因与上述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12民初3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一审法院送达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上诉人应自2021年6月25日前预交受理费38元。上诉人未在上述期限内预交受理费,也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减、免、缓交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长沙天映航空装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应江审判员陆曼曼审判员罗艳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余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