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天映航空装备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长沙天映航空装备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执11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执行人:长沙天映航空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赤岗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王雅杰,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沙天映航空装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1)湘01民终122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沙天映航空装备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4月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长沙天映航空装备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工商(股息红利)、证券、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等情况;分别于2021年4月12日、13日向长沙市望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长沙天映航空装备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1年5月6日通过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长沙天映航空装备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021年7月14日向湖南省衡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及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共计7798.75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7129.75元,剩余669元交作执行费。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沙天映航空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已自动履行完其应承担的金额147061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5月1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7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赔偿金195052.98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已执行到位154859.75元,尚有部分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胜华

审 判 员  易超群

审 判 员  陈曦川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龙 腾

代理书记员  孙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