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中北铁塔制造有限公司

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申请哈尔滨市中北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1127民催15号
申请人: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京东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667474853H。
法定代表人江尚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帅发,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申请请求,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申报人:哈尔滨市中北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机场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79309822XT(1-1)。
法定代表人:陈振林,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昌松,男,1972年10月29日,住浙江省富阳市,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票号:31300051/24925685、票面金额肆拾玖万零陆佰叁拾柒元整,出票人余干县御龙盛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持票人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背书人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
申报人哈尔滨市中北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沈 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小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