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金伯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金伯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惠得利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执26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丹枫路******。
法定代表人:陈绪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尹慧慧,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苏州惠得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知家栈**iv>
法定代表人:亓先才。
苏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惠得利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做出的(2019)苏0508民初7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原告苏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惠得利贸易有限公司之间达成的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福园别墅26-5室橱柜定作承揽合同于2019年10月16日解除;二、被告苏州惠得利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苏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橱柜定作的预付报酬19141元;三、驳回原告苏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苏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2元,被告苏州惠得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78元,被告苏州惠得利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因苏州惠得利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苏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9月1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立即如实报告当前所有财产以及收到通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和申报财产;本院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以进行失信惩戒,各被执行人在交通出行、融资信贷等方面将受到限制。
2、2020年9月2日、2021年2月18日,本院二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反馈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无值得扣划的存款。
(2)被执行人在互联网银行无值得扣划的存款。
(3)被执行人名下有苏E×××**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苏州工业园区法院首封,本院轮候档案查封至2022年9月28日,该车辆目前未能实际控制进行处置。
(4)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数据。
3、2020年9月8日,本院向苏州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在苏州大市内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因被执行人为法人单位,本院未向社保机构了解被执行人参保情况。
5、因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在本地,本院对于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进行了走访,进行财产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
6、2021年2月24日,本院网络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本案执行标的为19419.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其中执行费执行到位0元,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19419.00元及债务利息部分。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查询信息汇总单、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仍无法顺利执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玮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程广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