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7财保260号
申请人:苏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绪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慧慧,女,1996年11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赣榆县。
被申请人:福建喜来登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宗进。
被申请人:北京泰禾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小歧,经理。
申请人苏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福建喜来登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铜盘支行以及被申请人北京泰禾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北京媒体村支行的帐户存款予以冻结,保全数额限于100000元。申请人苏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担保书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喜来登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铜盘支行以及被申请人北京泰禾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北京媒体村支行的银行存款,保全数额限于1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苏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小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胡力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