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金伯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执4629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金伯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合家欢花苑168幢2楼207、20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MJEHY7M
法定代表人:陈绪田,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喜来登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盘屿路东侧奥体阳光花园二期G-5#楼10层30办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11330084H
法定代表人:林宗进。
被执行人北京***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51号院3号楼A塔3层3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071670861R
法定代表人:刘小岐,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金伯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喜来登装饰有限公司、北京***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争议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7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福建喜来登装饰有限公司、北京***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苏州市金伯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阶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登记不动产、无登记机动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7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景 润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乔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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