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06执42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3年10月06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被执行人:苏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丹枫路389号A区506室。
法定代表人:陈绪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该案吴劳人仲案字(2018)第110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018.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建军1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姚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