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金伯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520某某与绿蜻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3民初1520号

原告:***,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被告:绿蜻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竹园路168栋2楼207、208室。

法定代表人:陈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竹园路168栋2楼207、208室。

法定代表人:陈绪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绿蜻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克成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胡柯兰

书 记 员 王文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