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3民初1520号
原告:***,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被告:绿蜻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竹园路168栋2楼207、208室。
法定代表人:陈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竹园路168栋2楼207、208室。
法定代表人:陈绪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绿蜻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克成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胡柯兰
书 记 员 王文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