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2022民初2666号
原告:***,女,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宝林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乐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
被告: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市科华北路19号1栋9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2787084D。
法定代表人:余定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刘荣华,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男,195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荣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益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宋雪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