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2022民初2301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8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公民身份号码511026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资阳市乐至县宝林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19号1栋9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2787084D。
法定代表人:余定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刘荣华,男,汉族,1972年9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公民身份号码51102619********。
被告:卓俊贤,男,汉族,1967年7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公民身份号码51102619********。
原告***与被告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荣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卓俊贤本案的被告。2022年8月24日,原告***以其与被告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荣华、卓俊贤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计1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 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卢成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