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2022民初2304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4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公民身份号码51102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阳市乐至县**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19号1栋9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2787084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2年9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公民身份号码51102619********。 被告:***,男,汉族,1967年7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公民身份号码51102619********。 原告***与被告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为本案的被告。2022年8月24日,原告***以其与被告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 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