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132民初343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19号1栋9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278084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