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路威电子有限公司

四川凯路威电子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执32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凯路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彭泽君。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回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女,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凯路威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703民初517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进行查询,同时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住房公积金、住所地进行了调查。
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限责任公司10%股权,×××有限公司30%股权,×××科技有限公司10%股权。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评估股权的相关资料,评估机构无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股权进行评估,故暂无法对上述股权进行处置。
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截至2020年12月12日,已执行到位184842.87元,执行费2673元已扣除。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2019)川0703民初51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牟玉峰
审判员  刘 鸿
审判员  母凯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肖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