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203执6781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孝钢管租赁站(注册号为330217600003693)。住所地: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青山村环路北路。
经营者:胡余孝,男,195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通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21447849167)。住所地:慈溪市匡堰镇工业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孝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浙江省通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并发出执行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孝钢管租赁站申请称,(2019)浙0203民初8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383354.93元及违约金。
在执行中查明,(2019)浙0203民初8641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尚未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驳回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孝钢管租赁站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