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5民初1439号
原告河北**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北**建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肃宁县教育局,住所地沧州市肃宁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肃宁县教育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肃宁县教育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和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