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1民初6977号之二
原告:龙口市蓝牙数控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海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681747256F。
法定代表人:王嘉轩,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进喜,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中科数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南屏东路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69563590L。
法定代表人:郭锐锋,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洋,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龙口市蓝牙数控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中科数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龙口市蓝牙数控装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口市蓝牙数控装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口市蓝牙数控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龙口市蓝牙数控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口市蓝牙数控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柄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