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民初3190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53年7月27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明,四川平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奇,四川平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女,汉族,生于1978年12月10日,住四川省江油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明,四川平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奇,四川平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刘文蓉,女,汉族,生于1980年10月10日,住四川省江油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明,四川平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奇,四川平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油市双河初级中学,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双河镇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6814512591182。
法定代表人:陈文,校长。
被告:江油为民安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大鹏路东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27451339Y。
法定代表人:刘光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春,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文蓉与被告江油市双河初级中学、江油为民安防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22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至今未按该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和金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文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林清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