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为民安防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油为民安防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60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油为民安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江电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光荣,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油为民安防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7民终90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江油为民安防服务有限公司是否应当为***购买社会保险。因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二审维持一审判决,驳回***相关诉讼请求,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申请再审称与***签订非全日制合同是江油为民安防服务有限公司为规避责任,2019年4月4日江油为民安防服务有限公司发出的通知能够推翻了二审认定的事实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郑 坚

审判员 李永晴

审判员 冉晓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