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为民安防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油为民安防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7民终9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长友,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油为民安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江电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27451339Y。

法定代表人:刘光荣,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春,四川省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油为民安防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9)川0781民初4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江油市人民法院(2019)川0781民初4277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2.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在双方未协商好的条件下,被上诉人强制改变上诉人的工作单位和工作条件、降低上诉人的工资待遇,强令上诉人履行劳动合同,并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侵害了劳动者的利益;被上诉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后未事先通知工会,工会也未将此事通知上诉人,被上诉人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程序。被上诉人应当为上诉人购买社保。

被上诉人江油为民安防服务有限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确认***与江油为民安防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关系成立;2.判决江油为民安防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13800.00元;3.判决江油为民安防服务有限公司依法为***购买社会保险及支付失业保险。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自2007年3月起,***到江油为民安防服务有限公司处工作,主要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了自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2018年6月1日,***向江油为民安防服务有限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载明“江油市为民安防服务有限公司:本人自愿申请签订一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因个人原因,不愿购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请求公司将购买社会保险的费用470元直接发给我本人,由本人自行购买社会保险,期间因社会保险发生的所有责任皆由本人负责,本人保证以后不向公司就保险提出任何要求和主张”。2018年12月30日,江油为民安防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以短信的方式向***发出《岗位变动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因江油为民安防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材料研究所”(简称903)所签保安服务合同到期,公司所属华丰项目部将不再继续为903提供保安服务。因华丰项目部员工辛勤工作多年,为公司的发展做出了贡献,经公司研究决定,为华丰项目部员工在公司内部安排工作岗位,请项目部员工于2019年1月10日前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登记报道,公司将视岗位情况尽快安排工作,如届时未作登记,视为员工不服从公司岗位安排。2019年1月10日,江油为民安防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以短信的方式向***发出《通知》,主要内容为,保安员***同志,因公司与“中物院903所”的保安服务合同到期,于2018年12月31日短信已通知你在2019年1月10日前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工作岗位调整安排事宜,限期内你未来办理,今天再次短信告知如下:1.请你在2019年1月13日9:00时前到厂矿项目部保安员岗位报到,联系人姓名:昝斌生,电话:153××××3852,地点:江油市江电小区。2.若你不在规定时限内到岗位报到,公司将从期限截止之日开始按旷工考勤,至2019年1月17日早上9:00你当月已连续旷工达4天,同时按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相关条款处理。附:江油为民安防服务有限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第一百五十一条劳动纪律第一款第9项: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工作调动或工作分配,并在限定时间内无故拖延不报到上班或拒绝工作的;第10项:当月连续旷工达三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十天的。违反以上条例的,公司可做辞退处理,并依法追究违纪违规造成的损失。***当庭认可收到上述两份短信。2019年1月18日,江油为民安防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以短信的方式向***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主要内容为,保安员***同志,因公司与“中物院903所”的保安服务合同到期,公司于2018年12月30日电话、短信已通知你在2019年1月10日前到公司。2019年1月10日公司再次已通知你于2019年1月13日早上9:00前去厂矿项目部报到上岗,你未在规定时限内到岗位报到上岗。公司从期限截止之日2019年1月13日早上9:00开始按旷工考勤,至2019年1月17日早上9:00你当月已连续旷工达4天,按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相关条款:公司对你做辞退处理,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并保留依法追究违纪违规造成的损失的权利。同日,江油为民安防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主要内容为,保安员***同志:因公司与“中物院903所”的保安服务合同到期,公司于2018年12月30日电话、短信已通知你在2019年1月10日前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工作岗位调整安排事宜,限期内你未来办理。2019年1月10日公司再次已通知你于2019年1月13日早上9:00前去厂矿项目部报到上岗,你未在规定时限内到岗位报到上岗。公司从期限截止之日2019年1月13日早上9:00开始按旷工考勤,至2019年1月17日早上9:00你当月已连续旷工达4天,按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相关条款:公司对你做辞退处理,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限你在2019年1月23日17:00之前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结清相关费用,并保留依法追究违纪违规造成的损失的权利。2019年1月19日,江油为民安防服务有限公司通过EMS向***公民身份证上住址,也即***在本案中向本院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经查2019年1月20日的投递状态为“已签收”。2019年5月12日,***作为申请人,以江油为民安防服务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江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赔偿金13800元;3.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及支付失业保险损失。2019年7月22日,江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江劳人仲案[2019]12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江油为民安防服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从申请人入职时至2019年1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该仲裁裁决书于2019年8月7日送达***。2019年8月2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自2007年3月起到江油为民安防服务有限公司处工作,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对***要求确认与江油为民安防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关系成立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2018年12月30日,因***工作的华丰项目部涉及的保安服务合同到期,江油为民安防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以短信的方式通知***,要求***于2019年1月10日前到江油为民安防服务有限公司处报到,江油为民安防服务有限公司将对***的工作进行安排,***未按江油为民安防服务有限公司指定的时间报到。2019年1月10日,江油为民安防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短信的方式通知***在2019年1月13日9:00时前到厂矿项目部保安员岗位报到,***未按被告指定的时间报到,严重违反了被告江油为民安防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动纪律。2019年1月18日,江油为民安防服务有限公司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旷工4天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报经工会同意。2019年1月18日,江油为民安防服务有限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通过EMS快递邮寄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江油为民安防服务有限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解除,***诉请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2018年6月1日,***向江油为民安防服务有限公司提出书面《请求》,称因个人原因不愿购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请求公司将买社会保险的费用470元直接发给本人,由本人自行购买社会保险,期间因社会保险发生的所有责任皆由本人负责,本人保证以后不向公司就保险提出任何要求和主张。现***又主张江油为民安防服务有限公司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及支付失业保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处理范围。因此,对***该项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与江油为民安防服务有限公司自2007年3月至2019年1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补充查明如下事实:江油为民安防服务有限公司向江油为民安防服务有限公司工会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载明:“因公司与“中物院903所”的保安服务合同到期,公司于2018年12月30日以电话、短信方式通知宴平、***在2019年1月10日前到公司人力报到。2019年1月10日再次通知***2019年1月13日早上9:00到厂矿项目部报到上岗,宴平2019年1月13日早上9:00到方特项目部报到上岗。截止到2019年1月16日下午17:00,两位员工均未到指定项目报到,旷工已达4天。依据:根据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与宴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为2019年1月17日。请在接此告知书当日提交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回复,视为同意该处理意见。特此告知。签收人:李春梅,工会职务:副主席,签收时间:2019.1.17”。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岗位所在的华丰项目部保安服务合同到期,被上诉人通知上诉人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以安排工作,因上诉人未在指定时间内到人力资源部报到,被上诉人又通知上诉人到厂矿项目部保安岗位报到,属对上诉人岗位的合理调整。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后,未在指定时间内到新的岗位报告,违反了被上诉人的劳动纪律。被上诉人以上诉人连续旷工四天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将解除理由事先通知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被上诉人属合法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劳动关系自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时即2019年1月18日终止。因此,上诉人关于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及支付失业保险的主张,本院认为,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谭 红

审 判 员  马翰霖

审 判 员  李 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雷 雪

书 记 员  黄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