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781民初4377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6年7月10日,住**川省江油市。
委托代理人:刘波,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鸿瑞,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油为民安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合镇江电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光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油为民安防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2016年11月15日原告***向本院起诉,并于同年11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江油为民安防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邹艾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