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4民初3399号
原告:湖北乐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武滨北路97-2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联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联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中煤湖北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73号。
法定代表人:肖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乐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湖北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湖北乐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乐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