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湖北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中煤湖北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杨市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渝0113民初11432号 原告:中煤湖北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66464U。 负责人:肖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意,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杨市村村民委员会,住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杨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13077281525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煤湖北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湖北地质勘察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杨市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南杨市村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立案后,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3年7月12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煤湖北勘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巴南杨市村委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煤湖北勘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勘察费26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20年6月11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LPR3.65%上浮30%计算;3.本案诉讼费213元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原被告签订了《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杨市村村委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勘察合同》,合同包干价26000元,并于提交勘察报告一周内,被告应当一次性向原告付款。同月,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相关地勘资料,完成了上述项目的勘察报告,并于2020年6月4日提交了报告书,被告应于2020年6月11日向原告付清款项,后因被告一直未付清款项,故原告要求判如所请。原告出具说明材料,就诉讼请求2中违约金即资金占用损失进行了说明。 被告巴南杨市村委未到庭,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举示了《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杨市村村委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勘察合同》、《资料报告发送签收单》、《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杨市村村委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勘察报告》。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三性原则,佐证在案。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20年4月,原告中煤湖北地质勘察公司作为勘察人,与被告巴南杨市村委作为发包方签订了《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杨市村村委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勘察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对位于重庆巴南区的XXXXX村民委员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提供地质勘察服务,地质勘察工作定于2020年4月16日或以甲方即发包方下达的勘察任务委托书确定的时间为准开工,2020年4月30日提交勘察资料;乙方即勘察人提交实测地形图、勘察报告(不送审)后一周内,甲方即发包方支付全部合同价款26000(大写,贰万陆仟圆整)元。之后,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相关地勘资料,完成了上述项目的地质勘察任务,并于2020年6月4日向被告提交了《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杨市村村委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勘察报告》,由被告方予以签收。被告应于2020年6月11日向原告付清款项,但被告一直未支付相应款项。原被告协商不成,现诉诸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中煤湖北地质勘察公司与被告巴南杨市村委签订的《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杨市村村委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勘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相关地勘材料,完成了案涉项目的地质勘察工作,并于2020年6月4日向被告出具了《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杨市村村委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勘察报告》,由被告方代表签收确认。原告履行了上述合同义务,有权要求被告履行相应合同价款的给付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勘察费2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上述合同约定,被告本应在原告提交《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杨市村村委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勘察报告》后一周内,即2020年6月4日至11日期间支付合同全部价款,但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因合同未曾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违约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同时遵循公平原则参照逾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计算赔偿金额。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每超一日,按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LPR3.65%上浮30%计算),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答辩,其应当承担未到庭、未举证等相应法律后果。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五百八十三条、五百八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杨市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煤湖北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勘察费26000元; 二、被告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杨市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中煤湖北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每超一日按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LPR3.65%上浮30%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被告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杨市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建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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