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3民初3277号原告:湖北中技祝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通用航空及卫星产业园特1号汉南船舶基地1号基地。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煤湖北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紫阳东路71号。法定代表人:肖枭,该单位总经理。原告湖北中技祝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湖北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湖北中技祝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技祝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中技祝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中技祝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